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不懈努力,在全市实现三大目标:一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二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三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重点打击的十二类“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同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造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招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绳”结合起来时要做到“两个一律”,什么是“两个一律”?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八、“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九、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成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一、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十二、“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答: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十三、娄底市在哪些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
答:“娄底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全市13个重点行业(领域)部署开展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基层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安全与信用环境、城乡市场、生态文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与河道采砂、医疗卫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征地拆迁、文化娱乐、住房和城乡建设、校园及周边、信访环境。
十四、医疗卫生机构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对医疗机构内出现的“黑救护车”“号贩子”“医托”进行全面整顿,加大对有关线索的发现、举报、移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现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十五、救护车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救护车作为医疗救护的特种车辆,只能按调度人员或“120”值班人员的指令出车,只能从事与医疗救治工作相关的活动,只能用于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运送血液、巡回医疗等工作。严禁将救护车辆改装或挪做他用、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私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医疗机构用作救护车辆使用;严禁出私车、办私事、接送职工上下班、运送物资等。
(资料来源:娄底市扫黑办 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