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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医院廉洁行医“十严禁”(修订版)
新闻作者:娄底市中心医院  发布时间:2018-12-28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严禁收受回扣。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严禁收受红包。不得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礼品;不得私自介绍病人去院外治疗、检查,不得以介绍病人住院、检查治疗、转诊等为由而收取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
3.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器械、医用材料等医药产品。
4.严禁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严禁违反规定外出行医。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进行商业目的的统方。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设备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方便。
7.严禁违规和私自收费。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8.严禁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商品的推销;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上述商品;医务人员不得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9.严禁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10.严禁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非法中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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